臺南市成大南工校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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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章程

查看臺南會組織運作與會務規範。
版本:2025生效日期:2025-11-22
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附屬臺南高工校友會 組織章程

2013/11/24 第 14 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14/11/22 第 14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14/02/11 府社團字第 1030100837 號函核備
2018/11/17 第 16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18/11/27 南市社團字第 1071342771 號函核備
2025/11/22 第 20 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附屬臺南高工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

第二條:本會係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發揚母校「勤儉誠樸」校訓,聯繫校友感情,發揮校友互助合作,舉辦公益事業,服務國家社會,協助母校發展、提攜後進校友學業及就業、進而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為達成前條之目的,其任務如下:

一.定期實施會員及校友連絡與調查,並登記訪查事項。
二.辦理校友聯誼聚會活動,促進校友聯繫及校友事業交流。
三.舉辦各種活動及募捐事項,協助母校發展。
四.協助會員互助合作及介紹職業事項。
五.提供會員學術研究及福利舉辦事項。
六.其他適合於本會之目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一.正式會員:年滿 20 歲,並曾畢業或肄業於母校者。
二.榮譽會員:現或曾擔任母校教職員工者,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三.預備會員:未年滿 20 歲,或已滿然尚在求學之校友。

第六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並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然受緩刑宣告者不受此限。
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並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者,或言行妨害本會名譽者,或未繳納常年會費者,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及表決權及罷免權。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聯誼活動。
四.其他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
五.名譽會員及預備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經由選舉、推舉、遴聘、徵選等形式,得以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五.參與本會各項服務工作。
六.會員個人如有職務、地址、電話等之異動時,須主動向本會更正其資料。

第五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議決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其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制定與變更。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議決年度工作報告、計劃以及收支預、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其他理事、監事及會員提議,或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的審議。

※ 以上之決議,均須達當年度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行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成人數及規定如下:

一.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織之。理事中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
二.理事長一位,副理事長二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五人中推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負責襄助及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織之,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四.前項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直接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之。
五.設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各以票數多寡為依序,如票數相同,則以抽籤決定之。如

遇理事、監事缺席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六.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七.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審核會員入會與出會之資格或條件。
二.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三.編擬會務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決算及各項章則,提經會員大會審議。
四.校友就業之輔導。
五.會員福利事項之推動。
六.協助母校之各種建設。
七.大會會產之保管。
八.計劃管理會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十.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十一.聘免會務工作人選。

※第九項之實施,即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實行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會務與會員大會決議內容之執行情形。
二.稽核會務財務收支狀況。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會員處分之提議。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項之實施,即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實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得設立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掌理本會文書、議事、事務、人事紀錄及其他不屬各組之業務。
二.財務組:掌理本會會費及基金之籌募,出納、會計與保管事項。
三.發展組:掌理本會組織發展,各種會議及活動計劃之執行。

前項各組得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理事長就理事成員中遴選分配之。

第十八條:本會得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執行秘書、財務長各一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日常會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在任期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自動或因故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三.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利,經理監事會議通過罷免或除任者。
四.因犯案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暨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榮譽理事長聘任之資格為凡曾擔任過本會理事長一任以上者,另其顧問部份得置顧問團團長 1 人、副團長 2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本會榮譽理事長暨顧問,得列席理事會,並可充分發言,參與各項議案之討論,惟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經理監事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提出文書說明會議事項及理由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三條:理監事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榮譽理事長、候補理事、監事、顧問等均得列席之,而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提出理監事會受其承認。

一.前年度歳入歳出決算
二.財產目錄。
三.會務報告。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行之。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榮譽會員入會費:每人一次繳納新台幣 200 元。
二.正式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 1,000 元。
三.正式會員永久會費:每人一次繳納新台幣 6,000 元,終身免再繳常年會費。
四.預備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 200 元。
五.捐款:由會員自由樂捐。
六.本會基金孳生利息。
七.其他。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基本財產、會費、捐助金及其他之財產為本會之資產。

第二十九條:捐助金除另有指定其目的外,應加入基本財產。其捐助人之芳名應存記本會之記錄,永彰其美德。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基本財產之處分應經會員大會之議決後,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議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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